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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本标准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资产购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配备。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具体配置标准,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备案。具体配置标准不得超过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因特殊… 第二十三条 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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