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单位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中央单位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应上缴中央财政的教育收费按规定及时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