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单位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条 中央单位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开户行按日向其代理的执收单位反馈教育收费收缴明细信息,并将明细收入信息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传送中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负责核对资金和信息。中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按规定向财政部和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反馈教育收费收缴信息。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