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央单位未收到财政部批复公文的,不得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央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变更采购方式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