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年) 第二十八条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管辖单位,是指由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管辖其案件的单位。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