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操作单位和承储单位应按时落实储备肉入储计划。储备冻肉入库数与入储计划的差异不得超过1%。未经商务部、财政部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操作单位应及时将储备肉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商务部、财政部,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