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责成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调出其承储的中央储备糖,责令退回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的,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糖收储、销售、轮换、动用计划的;

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糖的;

以中央储备糖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糖数量的;

在中央储备糖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糖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糖储存库点的;

未对中央储备糖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中央储备糖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中央储备糖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出现问题的;

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