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储备运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按照各自职责,责成储备运营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拨管理费补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按权限由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实施或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糖收储、销售、轮换、动用计划的;
选择不符合有关资质条件的企业承储中央储备糖的;
发现中央储备糖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