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中央储备糖的总量规模、品种结构、区域布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结合绩效评估评价结果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确定收储、销售的原则、方式、数量和时机等,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达收储、销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