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 第四章 中央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八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中央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中央储备粮: 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 国务院认为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