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仓库容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央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中央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选择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合理布局,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中央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