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 第十七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 第十七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核实行公示制度。国家粮食局将审核结果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