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 第十六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 第十六条 国家粮食局接到上报资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