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