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储备粮代储活动是指除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粮行为以外的其他储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