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代储资格,并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调出其承储的中央储备粮:

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发生粮食霉变、陈化、油脂酸败、盗窃、火灾等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含1万元)以上;

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挤占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套取中央储备粮差价、虚报冒领中央储备粮费用补贴的行为;

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数量;

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转手委托其他单位代储;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储存、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