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 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存在隐患; 未按中央储备粮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填报统计报表; 储存中央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