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

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存在隐患;

未按中央储备粮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填报统计报表;

储存中央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