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定期检查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的储存行为,并及时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