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安排给代储企业储存的中央储备粮指标数量不能超过获得资格的仓容容量。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