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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按照各自职责,对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管理中央储备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一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对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落实计划,并按规定查处有关案件。 第三十二条 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中储粮集团应当加强对承储企业管理中央储备棉情况的内部管控,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三十四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信贷政策和规定,加强对中央储备棉贷款的信贷监管。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应当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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