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国家局建立中央储备棉承储企业信用记录,将违规失信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代储企业失信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在今后选择代储企业时,不再选择该企业承担中央储备棉代储业务。

中储粮集团公司应当将承储企业失信情况及时报国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