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