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备案的,由国务院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按照人事管理的分工和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