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3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