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