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二十一条 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