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国资委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重大不良后果、产生较大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对中央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对需要中央企业整改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

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央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