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后果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