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
违反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
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或对境外经营风险管控缺失;
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
违反规定向中介机构支付购买代理性等中介服务的费用;
违反规定开展投资监管制度明令禁止或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
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