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2010年)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资委收到企业报送的答复意见及经修改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召开复审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