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2010年) 第十条 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资委向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后,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对评估、审计、土地、矿业权等报告进行补充完善,并将完善后的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的书面答复报送国资委。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