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具体工作规范。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