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的;

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的;

主动检举其他相关人员,经查证属实的;

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