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六章 资产损失责任处罚 第三十六条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资产损失责任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的; 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的; 主动检举其他相关人员,经查证属实的; 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