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六章 资产损失责任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资产损失责任处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