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条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条 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