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财务预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财务预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 国资委根据质量评估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财务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企业。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其中对于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要求企业重新编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