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八条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预算委员会职责。在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备相应组织能力的董事参加。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