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十九条 凡年度内涉及产权划转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原则上应当以企业年末结账日的产权隶属关系确定。结账日尚未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由原企业合并编制;结账日已办理完产权划转关系的,由接收企业合并编制。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