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十八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过程中,境外子企业与企业总部会计期间或者会计结账日不一致时,应当以企业总部的会计期间和会计结账日为准进行调整。因特殊情形暂不能进行调整的,企业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