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十五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销,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应当按照合并口径进行剔除。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