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集团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层层合并,逐级编制企业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包括: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境内全部子企业;

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子企业;

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含技改,下同);

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