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第六章 审计工作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审计工作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拒绝或者故意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影响和妨碍注册会计师正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国资委反映情况。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