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第六章 审计工作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审计工作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或者审计质量不符合统一工作要求,国资委可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审计结论及意见不准确或审计质量存在较多问题的,国资委可更换或者要求企业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