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第五章 审计意见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审计意见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属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企业应当在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时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