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第五章 审计意见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审计意见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的,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对保留事项予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