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应当重点关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齐全、报表合并口径和方法是否正确、合并内容是否完整及对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应当对应纳入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对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作重点说明。主要说明内容包括:
未按照规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所属子企业户数情况;
未按照规定将企业所属实行金融或者事业会计制度的子企业或者单位资产及效益并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情况;
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和分支机构资产及效益是否并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情况;
未按照规定对具有控制权或者重大影响力的长期投资情况进行权益法核算;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