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第四章 审计事项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审计事项披露 第二十四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独立审计准则和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对企业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予以关注,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对于国资委提出的专项工作要求,可以专项报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