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下列特殊情形的子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以保证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完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不适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特殊子企业;
依据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规定进行审计的境外子企业;
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不适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特殊子企业;
依据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规定进行审计的境外子企业;
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