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第三章 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规定上报时间前完成审计业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对不能按期完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报国资委同意后可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