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委托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审计机构委托 第十四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执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并且其资质条件应当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